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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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资厅发产权〔2013〕78号
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
各中央企业:
为加强中央企业资产转让管理,提高企业资产转让公开透明度,建设“阳光央企”,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现就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中央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,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在依法设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(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)公开进行。涉及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,确需在国有、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的,由中央企业负责审核批准。
二、中央企业要建立并完善企业生产设备、房产、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、债权、知识产权等各类资产转让的管理制度,明确资产转让管理的职责部门、管理权限、决策程序、工作流程,对其中应当进场交易的资产种类、金额标准作出具体规定,并将相关制度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邮编:710075 电话:(029)88832222 传真:(029)84242679